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
有):
碑林001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中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住建局对面二楼
四、基本情况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2〕1144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派出监督评价工作组于2022年7月-8月对陕西中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富阎产业合作园区规划环评影响评价工作项目等五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评价工作,现已终结。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要求响应人提供相关信息截图,增加了响应人不必要的工作量。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可以通过官网查询的信息,要求响应人提供相关信息截图增加了响应人的工作量,降低了促进成交的工作效率。2.无磋商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的记录。据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上述问题属于磋商过程程序不规范。3.评审过程,对于评审专家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相关规定。4.未进行合同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却无合同公示证明材料。根据采购法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文,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陕西中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于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西安碑林区财政局。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
2022 年 10 月 20 日